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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发布时间:2025-02-24 13:53:16来源:

导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其在预算管理方面拥有重要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其在预算管理方面拥有重要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中央决算。具体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那么,根据上述信息,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制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因为制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职权属于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和审查这些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调整方案等,而具体的预算编制工作则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因此,“制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这一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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