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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2号文

发布时间:2025-02-26 21:55:20来源:

导读 标题: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增值税...

标题: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增值税改革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对深化增值税改革进行了部署。

该通知主要包含以下

一、落实简并税率政策。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7%的税率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以及农产品等货物的现行11%税率降至10%。同时,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档次,进一步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对于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完善留抵退税制度。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率,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四、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为了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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