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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31 16:04:07来源:

导读 沪深两市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3月17日,上交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交所近

沪深两市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3月17日,上交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交所近日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指引》有利于落实市场各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各方积极管理债券信用风险的意识,建立持续、常态化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体系,从而进一步为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据了解,上交所发行《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全面落实各类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职责,强调债券发行人和受托人的核心作用;二是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和化解,要求相关方主动管理信用风险,持续监测、排查、预警信用风险,尽早发现和化解风险;三是突出风险导向分类管理,将债券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对不同风险分类的债券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受托人每半年向上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偶尔提交高风险债券的中期报告,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市场风险情况。

上交所指出,《指引》发布后,各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组织认真学习《指引》的规定和内容,准确把握《指引》的要求和精神,提高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系统梳理《指引》规定的各方责任,将相关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调整和理顺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做好《指引》实施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勤勉尽责。三是要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对所有存续债券,特别是2017年到期的债券,深入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分类、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按要求提交首份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及相关中期报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偿债义务。

据悉,为方便市场各方特别是债券发行人和受托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将召开受托人相关负责人座谈会,举办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和组织力度,引导各市场主体有效落实《指引》相关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深交所始终坚持市场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完善。持续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本《指引》由深交所根据债券市场日常风险管理经验制定。基于债券信用风险防范的特点和要求,以风险分类管理为指导,明确债券发行人、受托人等市场主体在风险监测、调查、预警、化解和处置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职责,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督促各市场主体有效管理、警示和处置债券信用风险。

在《指引》的起草过程中,深交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坚持从市场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充分研究论证了债券风险分类标准和风险管理方法。2017年1月25日以来,市场各方普遍认可《指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积极管理债券信用风险,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对于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交所积极采纳和完善《指引》的相关内容,包括债券风险分类定义和初步风险分类标准,优化受托人现场检查规定,加强制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的沟通协作要求。

负责人表示,为给各位受托人提供充足的业务调整和信用风险评估时间,《指引》发布公告,明确延期提交申请安排。相关受托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今年5月31日前提交首份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应当在5月31日前向深交所提交延期提交申请,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该负责人还指出,下一步,深交所将积极组织《指引》宣传动员,开展市场培训,引导市场主体深刻理解并全面落实《指引》相关要求。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受托人要认真学习《指引》相关规定,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和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落实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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