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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实施

发布时间:2021-09-02 16:03:53来源:

导读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实施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取得新进展,备受业内关注。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了解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监管评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实施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取得新进展,备受业内关注。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了解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监管评级》)正在被当地银监局分发给信托公司。据悉,《监管评级》新规将当前信托公司分为创新(A,A-)、发展(B,B-)和成长(C,C-)三大类六个层次。未来监管部门将根据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对其业务进行监管。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新规将加速信托公司的分化,并迫使排名较低的公司进行业务转型。

具体而言,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定量和定性部分。其中,量化评价指标由监管量化指标(占10%)和行业评级指标(占40%)组成。

“从占比来看,行业评级占比40%,包括主要量化指标,包括资本实力、风险管理、盈利能力和社会责任等指标。时间上,4月完成行业评级,6月完成监管评级。”对此,中国西部某信托公司经理直言,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会很好衔接,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

“这次的主要特点是,一直倡导的分类监管已经和业务范围挂钩,真正落到实处。业务发展是信托公司的基础。业务范围与监管评级的联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信托公司的合规发展。提升监管评级的动力。”对此,华融信托研究员袁继伟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新规明确规定,监管评级为成长性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并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发展信托公司还可以在成长信托公司各项业务的基础上,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殊目的信托受托人、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创新型信托公司既可以从事发展型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也可以优先试点银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此外,监管评级结果也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费用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创新型、发展型、成长型信托公司分别适用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对此,上述西方信托公司直言,“由于房地产信托等传统业务的风险资本调整系数已经很高,这种评级将风险调整系数与评级挂钩,对于排名较低的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类公司加速了业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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