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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1-09-09 06:06:27来源:

导读 明确央行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10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政策问答,明确了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为

明确央行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

10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政策问答,明确了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核准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进行的远期售汇,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存款范围。

本月6日,远期售汇业务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由0调整为20%,以规范外汇市场顺周期行为,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三类。

一是境内金融机构代客户开展远期售汇,具体包括客户的远期售汇;客户买卖期权业务,以及包括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近端不兑换本金,远端兑换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长期购买外汇的其他业务。另一个是境外金融机构与境外客户开展上述类似业务在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产生的平仓。第三是人民币购销业务中的长期业务。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代客远期销售展期期间无需存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代表客户结算远期售汇差额,应当存入外汇风险准备金,按照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名义本金全额作为外汇风险准备金基准计算存入。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产生的长期外汇业务是否应存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用于对冲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的长期外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存款范围。目前获批的跨境证券投资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号规定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

同时,对境外央行机构的远期售汇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存款范围。海外央行包括:海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

关于期权/期权组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期权和期权组合应按名义本金的一半计算和存放(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一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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