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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21-09-12 20:06:30来源:

导读 国务院新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继上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后,为全面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

国务院新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继上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后,为全面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国务院于3月2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号文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机构和高校的技术转移、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等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辟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渠道,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固定价格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让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创新提供技术供给。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在单位,列入单位预算,不得上缴国库。扣除对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关于科技成果定价,《通知》明确,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时,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个人认为,通知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制度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其中,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提取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的50%以上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进行转化的,从作价出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进行转化的,从作价出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

此外,根据通知,为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离职创业。原则上可以保持人事关系,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非在职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暂停。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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