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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可离职创业

发布时间:2021-09-13 08:06:40来源:

导读 宁夏大学研究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职创业。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

宁夏大学研究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职创业。

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所有正式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离职创业,最少一年,最多三年。

年度考核视为合格,可评职称。

103010明确了下岗企业家享受八个方面的待遇: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和编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离开岗位的创业人员,除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外,在年度考核中视为合格。原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并正常晋升至薪级;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和知名专家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单位代扣代缴。初创期内,脱产创业者与原单位其他在职员工享有同等权利,参与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如发生工伤,原单位按《通知》相关规定处理,企业或开办单位予以配合;下岗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丧葬费等相关手续。

经营期满30日内不返回原单位的,可以辞退。

如需离职创业,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与所在单位签订离职创业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如离职回国或要求提前回国,应提前30天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员工离职后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与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创业期间,原单位拟进行撤销、合并、改造等改革的,原单位应当通知创业者提前回国参加改革。符合离职条件,仍想继续创业的,与新单位续签离职协议;如果不想继续创业,回到新单位工作;如果不想回国,我会按规定解除(终止)人事关系。非在职创业者创业期间发生的各类纠纷,由非在职创业者自行处理,与原单位无关。

改革期间,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正式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自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起工作满30年或不满5年,工作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开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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