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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扩大转化范围

发布时间:2021-09-15 08:07:39来源:

导读 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扩大了转化范围。近日,贵州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

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扩大了转化范围。

近日,贵州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条例》中,贵州省首次将“新技术”“新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

据悉,这是1997年《条例》号文件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规范。其中,在定义“科技成果转化”时增加了“新技术”和“新服务”。

同时,针对贵州省高校科研资源薄弱、科技成果转化不尽人意的现状,新《条例》双管齐下,既有激励措施,又有落后机制。如新《条例》第15条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结合新《条例》关于科技信息公开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未来都可以通过科技信息系统找到自己需要的科技成果。一旦发现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未转化的,可以向项目资助部门申请使用该科技成果。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新《条例》第18条规定,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为解除休班人员的后顾之忧,新《条例》还要求休班人员工作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休班人员的人事关系。新《条例》第42条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后,相关科技人员在成功生产后5年内可获得的收入不得低于转让或许可收入的70%、评估股份的70%或营业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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