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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 担保及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披露,巴安水务及相关责任人收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1-09 19:00:27来源:

导读 巴安水务11月9日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张春霖...

巴安水务11月9日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张春霖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对公司总经理王贤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经查,公司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事项。2020年7月至8月,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春霖的1.3亿元借款及后续延期借款提供担保,该关联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2019年期末净资产的5.46%。2020年末,上述担保余额为1.18亿元,占2020年期末净资产的6.40%。2021年11月29日,公司首次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100件,累计金额达14.42亿元。其中,截至2020年8月14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22件,累计金额达2.45亿元,达到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7%。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共计39件,其中37件均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累计金额达9.4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51.96%。直至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8日,公司才通过临时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补充公告》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等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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