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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 未及时披露2021年报,*ST必康及董事长等责任人收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8-30 23:10:32来源:

导读 *ST必康8月30日公告,公司于5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8...

*ST必康8月30日公告,公司于5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8月30日,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陕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拟将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事项于2021年9月13日经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18日,公司再次发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拟将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昌华所),该事项于2022年2月9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2022年3月31日变更至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兴昌华所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综上,公司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陕西证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韩文雄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方曦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及时有效推进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工作,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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