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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 未按规在持股变动比例达5%时停止买卖并及时披露,海南矿业股东海钢集团、复星产投遭上交所监管警示

发布时间:2022-12-12 23:07:24来源:

导读 上交所12月12日下发关于对海南矿业股东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集团”)、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产投”...

上交所12月12日下发关于对海南矿业股东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集团”)、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产投”)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截至2017年2月,海南矿业股东海钢集团持有653,333,000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5%。此后,海钢集团所持股份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2017年2月,海南矿业完成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海钢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33.42%,降幅为1.58%。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海钢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4061.2921万股公司股份,且其持股比例于2021年8月30日因公司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而被动稀释,上述持股比例合计下降至30.31%,其中因主动减持下降的比例为2.01%,因被动稀释下降的比例为1.10%。2022年2月23日至5月3日,海钢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4,611,400股,持股比例合计下降至29.58%,持股比例累计下降5.42%。直至2022年8月27日,海钢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海钢集团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42%后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鉴于海钢集团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予以酌情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海南矿业股东海钢集团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截至2017年2月,复星产业持有6.72亿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6%;复星产投一致行动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持有公司股份3.36亿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8%。此后,复星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复星高科所持股份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复星产投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2017年2月,海南矿业完成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复星产投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34.38%,降幅为1.62%;复星高科的持股比例被稀释至17.19%,降幅为0.81%。2021年8月,海南矿业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复星产投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33.24%,降幅为1.14%;复星高科的持股比例被稀释至16.62%,降幅为0.57%。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复星产投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2021.7万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32.24%。截至该次减持计划完成,复星产投及复星高科合计持股比例从54%下降至48.86%,累计变动幅度为5.14%。直至2022年8月27日,复星产投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复星产投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14%后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违规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14%。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鉴于复星产投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予以酌情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海南矿业股东复星产业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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