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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 港府公报:确诊病人切勿转交或转售处方新冠口服药物,否则违法

发布时间:2023-01-13 00:01:06来源:

导读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就有关病人转售新冠口服药物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1月12日)提醒市民,若确诊后获处方新冠口服药物,应...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就有关病人转售新冠口服药物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1月12日)提醒市民,若确诊后获处方新冠口服药物,应按医生指示服用,并完成整个疗程。切勿将有关药物转交或转售予他人,否则即属违法。

香港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已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新冠口服药物被非法转售。医生只会为符合临床指引和合适的病人开处方新冠口服药物,包括60岁或以上、60岁以下的高风险人士及长期病患者。此外,病人在接受指定诊所或线上诊症服务前,亦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并出示确诊证明,例如隔离令、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通知短讯等,作核实病人身份之用。在诊症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人描述的症状、病史等临床情况评估病人是否适合处方新冠口服药物。公立医院药剂部亦已采取新措施,在配发新冠口服药物前,会先将包装盒移除,防止药物被整盒转售。

新闻公报指出,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有药剂制品须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注册,方可于市面合法销售。此外,新冠口服药物在该条例下属第1部毒药。非法售卖(包括无偿供应)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或第1部毒药均属刑事罪行,每项罪行最高罚则为罚款100000港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强调,现时只有两款分别由两家药物制造商(辉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国默沙东药厂有限公司)供应香港的新冠口服药物(Paxlovid及莫诺拉韦)已根据《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获注册为香港药剂制品。

两款新冠口服药物只可向公私营医疗机构及医生供应,病人亦只可经由注册医生按需要获处方有关药物。管理局考虑到使用该两款注册新冠口服药物时,需注意有关病人是否适用,以及相关禁忌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于注册条件加入相关特设限制。

发言人提醒市民切勿购买或使用成分或来历不明的产品。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安全、素质及效能均未获保证。政府有既定机制监察市场上销售的药剂制品,并会透过不同的渠道收集情报,如发现有人涉嫌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会即时展开调查,如现任何违规行为,必定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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