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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国税发)

发布时间:2023-06-19 14:30:43来源:

导读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国税发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国税发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国税发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国税发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你说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吧,经查这个文件在国税总局官网上没有失效或废止标记,所以仍然是有效的。

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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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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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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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住房装修费用扣除的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要在房地产税收征收场所公示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开办税流程及所需资料,以及虚假申报、偷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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