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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5-20 19:00:35来源:

导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工作规则》规定,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人体器...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工作规则》规定,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

《工作规则》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覆盖、委员人数、任职时间、任职条件、表决权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等方面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且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2人,委员表决权平等;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移植学科负责人、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伦理审查包括遗体器官获取审查和活体器官获取审查,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遗体和活体器官获取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出具审查同意的书面意见。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召开审查会议并保存记录。

遗体器官获取审查事项包括:一是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书面意愿是否真实。二是遗体器官捐献相关知情同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以及跨服务区域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情形。四是遗体器官捐献人及捐献器官医学评估情况。五是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活体器官获取审查事项包括:一是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是有无买卖或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三是活体器官接受人是否为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是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五是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健康和心理状态是否适宜捐献器官。六是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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