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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公职人员因深圳“12·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被追责问责

发布时间:2023-09-13 18:00:38来源:

导读 据南粤清风网9月13日消息,日前,经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和深圳市纪委监委对深圳市宝安区联昇线路科技有限公司“12·25”较大中毒窒息...

据南粤清风网9月13日消息,日前,经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和深圳市纪委监委对深圳市宝安区联昇线路科技有限公司“12·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开展问责调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圳市宝安区有关职能部门和沙井街道办事处均负有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对3个责任单位及1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力,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未有效督促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作业要求,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未落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举措,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马 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整治领导责任不到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张 曙,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整治领导责任不到位,被给予诫勉处理。

潘晓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委员、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整治领导责任不到位,被给予诫勉处理。

李庆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未组织工作人员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曾韶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应急办危化组组长,未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邱 南,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应急办危化组工作人员,未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赵胜军,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领导责任,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林 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诫勉处理。

伍志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失管失察,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张 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沙井所所长,督促涉事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朱 锐,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落实统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责任不到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潘 琪,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落实统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责任不到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邓宇达,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未落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举措,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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